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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花名册写明,72年4月为录用时间,可退休时,人社局不按照72年4月参加工作的档案,认定为94年8月参加工作,少算工龄22年4个月,合法吗?另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超过了30年9个月的总工资,只计算了8年5个月的工龄合法吗?
你可以提出异议,因为 对于未参加保险前的工龄是需要认定的。
这样认定工龄可能不合法。劳动合同花名册写明的录用时间可作为重要证据。可先收集能证明72年4月参加工作的材料,像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与认定方沟通,要求重新认定。若沟通无果,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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