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工伤连带责任界定依不同情形而定,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担责;违法转包、分包时承包单位担责;单位指派临时帮忙工作,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共同担责。
法律解析:
在劳务派遣关系里,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履行相关义务,用工单位需提供劳动条件与保护。当劳动者因工伤权益受损,二者需共同承担责任,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双方都履行好各自职责。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况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业务转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避免其通过转包、分包逃避责任。单位指派其他单位临时帮忙工作时,有约定按约定承担责任,无约定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明确责任归属。若遇到工伤连带责任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界定工伤连带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履行相关责任,用工单位需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若劳动者工伤权益受损,二者要共同担责。
2.违法转包、分包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单位指派其他单位临时帮忙工作发生工伤,若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担责,无约定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各单位应明确自身在不同用工情形下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和监督。在进行业务转包、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对于临时帮忙等情况,提前签订明确责任的协议,避免后续出现责任纠纷。
法律分析:
(1)在劳务派遣情形中,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要履行相应义务,用工单位需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当劳动者因工伤权益受损,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违法转包、分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单位指派其他单位临时帮忙工作发生工伤时,若指派方和被指派方有约定,按约定担责;若无约定,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不同工伤连带责任情形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处理。
(一)在劳务派遣情形中,派遣单位要切实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如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用工单位要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与保护。若劳动者工伤权益受损,双方应积极协商共同承担责任,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
(二)违法转包、分包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要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若出现劳动者因工伤亡情况,承包单位应主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单位指派其他单位临时帮忙工作时,双方应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伤责任承担方式。若未约定,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处理工伤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同时,在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相关责任主体需共同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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