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征地补偿有异议,可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反映要求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这是必经前置程序。
2.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提出申请。
3.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或复议期满未作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4.维权时要收集保留土地权属证明、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证据支持主张。
结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可通过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反映协调及由批准征地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权时要收集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当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时,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反映并要求协调,若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这是法定程序,裁决为必经前置步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或复议期满未作决定,可按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维权中收集保留土地权属证明、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证据能有力支持自身主张。若在征地补偿方面遇到问题,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帮助。
对征地补偿有异议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可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反映要求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且裁决是必经前置程序。也能申请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或复议期满未作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按流程操作,先尝试向政府反映协调,协调无果及时申请裁决。
2.申请行政复议要留意时间,在规定的六十日内提出申请。
3.提起行政诉讼需把握好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4.整个维权过程注重收集和保留土地权属证明、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相关证据,以支撑自身主张。
法律分析:
(1)对征地补偿有异议,可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反映要求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且裁决是必经前置程序。这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与政府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的途径。
(2)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主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提出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来审查征地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能提起行政诉讼,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或复议期满未作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在维权中收集保留土地权属证明、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相关证据,能为自身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提醒:
维权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注意各程序的时间限制。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反映,提出协调要求,若协调无果,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进行裁决,这是维权的必经前置步骤。
(二)申请行政复议,在知道征地补偿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出申请。
(三)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或者复议期满未作出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四)在维权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像土地权属证明、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以此支持自身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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