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人转让共有份额时,要将转让条件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其他共有人,保障其优先购买权。
(二)若转让人未通知侵害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共有人可请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仅因此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三)多个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其他共有人转让的份额。转让人转让时,要保障其优先购买权,提前合理期限告知转让条件。
2.若转让人未通知,侵害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共有人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仅据此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3.多个共有人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
结论:
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人转让份额时应保障此权利,未通知需担责,多个共有人行使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
法律解析: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享有的权利。转让人转让共有份额时,需提前合理期限将转让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让其能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转让人未通知,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共有人可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仅依此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当多个共有人都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在涉及这类复杂的共有财产转让问题时,可能会有诸多细节需要考量,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保障共有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转让的份额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人转让份额时应保障此权利,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其他共有人。
若转让人未通知侵害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共有人可请求转让人赔偿,但不能仅据此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当多个共有人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
为保障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明确转让条件和合理期限。受侵害的共有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索赔。多个共有人行使权利时,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协商解决,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1)共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共有人转让的份额可优先购买。当共有人不放弃此权利时,转让人转让共有份额需保障其优先购买权。
(2)转让人有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其他共有人转让条件的义务,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若转让人未通知,侵害了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共有人可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仅据此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4)多个共有人都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
提醒: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务必履行通知义务,避免引发赔偿责任;共有人遇优先购买权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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