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同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方式不同,保证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解析:
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范围通常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若有约定则依约定执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无端受损。如果您在合同担保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合同担保人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二者在责任承担上有明显差异。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且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2.保证范围涵盖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3.建议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担保类型和保证范围,以保障自身权益。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谨慎担保。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分析:
(1)合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只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并且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3)保证范围通常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提醒:签订担保合同前,要明确保证类型及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后,才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自主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保证范围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没约定就包含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若无特殊约定,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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