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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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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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断盗窃罪是否成立时,要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审查。客观上看行为方式,是否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同时判断财物是否有经济价值、数额是否较大,或者是否存在多次盗窃等特殊情形。
(二)主观上要确认行为人是否是故意实施行为,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只是临时借用,不构成盗窃罪。
(三)还要审查犯罪主体,是否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客观要件: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偷偷拿走财物。财物要有经济价值且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况。
2.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犯罪,且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若只是临时借用且未及时归还,不算盗窃。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满足这些,盗窃罪罪名通常成立。
结论:满足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财物有经济价值且数额较大或存在特定盗窃情形等客观要件,具备故意且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罪名通常成立。
法律解析:从法律角度看,盗窃罪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主客观方面。客观上,秘密窃取行为体现了犯罪的行为方式,财物的经济价值和数额要求以及特定盗窃情形是对犯罪程度的界定。主观上,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若缺乏此目的,如临时借用未及时归还,就不构成盗窃罪。犯罪主体的要求确保了只有具备相应能力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盗窃罪的认定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和法律建议。
盗窃罪罪名成立需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客观上,要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采取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方式暗中取走财物,且财物要有一定经济价值、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特定情形。主观上,行为人需出于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只是临时借用未及时归还则不构成。此外,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社会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司法机关要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公民自身也要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法律分析:
(1)客观要件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是关键特征,行为人以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方式取走财物。财物要有经济价值且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盗窃行为的规制,保障公私财产安全。
(2)主观要件上,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若只是临时借用未及时归还,因缺乏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这有助于区分正常借用与盗窃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符合条件的盗窃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需综合主客观要件。若涉及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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