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北碚区法律咨询 > 北碚区金融诈骗辩护法律咨询 > 判定票据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判定票据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曹* 重庆-北碚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2.04 11:06:47 313人阅读

判定票据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北碚区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碚区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个人和单位,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单独实施,还是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诈骗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
(2)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该罪的关键要素。如果没有这种主观故意,即使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3)客观方面的五种情形明确了不同的诈骗手段。例如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
(4)在数额标准上,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可构成犯罪,而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会相应加重,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提醒:
在票据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上述违法情形。若涉及复杂票据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14:39:00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力度,建立严格的票据审查流程,识别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以及空头支票等情况。
(二)个人和单位在使用票据时,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不冒用他人票据。
(三)出票人应保证签发的汇票、本票有资金保证,不出具虚假记载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026-02-04 13:47:58 回复
咨询我

1.票据诈骗罪是用金融票据骗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到的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2.判定标准:主体可以是个人,也能是单位;主观上得是故意且想非法占有财物。
3.客观表现有五种,像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票据,开空头支票等。
4.量刑方面,数额越大、情节越严重,判得越重。

2026-02-04 13:44:3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票据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需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有五种表现情形,数额不同量刑不同。
法律解析:
票据诈骗罪的判定有严格标准。主体涵盖个人和单位,意味着无论是个人单独实施,还是单位集体作案,都可能构成此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排除了因疏忽等非故意情况构成犯罪的可能。客观方面的五种情形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等。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而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会更重。如果遇到与票据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是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6-02-04 12:43:12 回复
咨询我

1.票据诈骗罪是严重的金融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诈骗且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该罪主体涵盖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
2.其客观表现多样,包括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财,以及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票据或出票时虚假记载骗财。
3.数额标准影响量刑,数额较大构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量刑更重。
4.为防范票据诈骗,金融机构应加强票据审核和风险管控,提高防伪技术。个人和单位在票据交易中要谨慎核实票据真实性和有效性,增强防范意识。司法机关需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2026-02-04 11:11:03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团伙诈骗案量刑标准是根据什么算

    专业解答在涉及诈骗案件的量刑时,诈骗金额通常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这是因为金额直接反映了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对受害人的损失程度。然而,除了金额外,涉案人员的作用、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也需要被综合考量。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根据他们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而从犯,由于其在犯罪中的辅助或次要地位,可能会被从轻或免除处罚,这体现了刑法对从犯的从轻处罚原则。此外,自首和立功等表现也可以减轻刑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总的来说,在诈骗案件量刑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

    2024.10.24 1837阅读
  • 集资诈骗罪认定依据有哪些条件和标准

    专业解答集资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这种犯罪行为主要通过欺诈手段进行,涉及编造虚假用途、提供假证明或承诺高额回报等行为。此外,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即集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2024.10.11 1231阅读
  • 集资诈骗罪认定依据有哪些条件和标准

    专业解答集资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这种犯罪行为主要通过欺诈手段进行,涉及编造虚假用途、提供假证明或承诺高额回报等行为。此外,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即集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2024.10.11 1843阅读
  • 集资诈骗罪罪的认定依据有哪些标准

    专业解答集资诈骗,主要是犯罪人想非法把钱弄到手,比如乱花或逃跑,还会用欺诈手段,比如夸大项目效益、给假证明,只要涉案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规模,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简单来说,就是用欺骗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的大量资金。

    2024.10.10 1453阅读
  •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依据有哪些规定

    专业解答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标准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情节严重”是指涉案金额超过20,000元,但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00元。在认定时,需要考虑实际骗取财物的价值以及受害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未经司法机关处理,那么每次诈骗的金额将累计计算。

    2024.10.06 1244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