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
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
汇票、
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如果
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
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