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及鉴定需按先后顺序进行,先认定工伤,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方面,职工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申请时限。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环节,需在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3.建议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避免错过申请时限。职工及其近亲属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在单位未申请时及时自行申请。同时,各方在申请过程中要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推进认定和鉴定工作。
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是职工权益保障的第一步。所在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即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经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
(2)若单位未履行申请义务,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这为职工提供了自我保障的途径。
(3)认定为工伤后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环节。职工伤情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提醒: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要注意时间限制,不同情况申请主体有别,案情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工伤认定: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且职工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需在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若单位未申请,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认定工伤后,职工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
结论:工伤认定及鉴定需先进行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单位未申请的,职工等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在职工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相关主体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资料。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工伤认定是第一步,所在单位有30日的申请期限,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这保障了单位及时为职工申请权益。若单位未履行义务,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认定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是为了确定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同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在工伤认定及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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