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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受害后怎样去维权

冯** 江苏-连云港 劳务派遣咨询 2026.01.29 07:17:45 340人阅读

劳务派遣人员受害后怎样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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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时,派遣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若其未申请,劳动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后按标准获赔,派遣单位未缴保险费则由其支付待遇。
(二)因第三人侵权致害,劳动者可向侵权人索赔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过错,需担责。
(三)劳动者可先和相关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用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6-01-29 1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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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作受伤,派遣单位要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未申请,劳动者可1年内自行申请。认定工伤后按标准获赔,派遣单位未缴保险费则自行支付。
2.因第三人侵权受损,劳动者可要求侵权人赔偿,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派遣和用工单位有过错要担责。
3.劳动者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2026-01-29 11:0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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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派遣人员受害后,因工作受事故伤害可申请工伤认定获赔,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派遣单位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可请求侵权人赔偿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过错的派遣与用工单位担责,可先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派遣单位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人员有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若未申请,劳动者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认定工伤后按标准获赔,未缴纳保险费的派遣单位担责。因第三人侵权的,劳动者有双重索赔权,派遣与用工单位有过错需担责。劳动者维权时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利用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武器。若在实际维权中遇到复杂问题或对具体法律适用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9 11:0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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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人员受害有多种维权途径。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派遣单位要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劳动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后按标准获赔,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派遣单位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致损,劳动者可向侵权人索赔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派遣和用工单位有过错要担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派遣单位应及时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避免拖延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劳动者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了解维权流程和期限,在派遣单位未履职时及时自行申请。
-发生纠纷时,先尝试与相关方协商,若协商无果,果断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9 09:5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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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时,派遣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其未履行该义务,劳动者可自行申请。这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环节的权益,避免因派遣单位的不作为而延误。
(2)认定工伤后,劳动者能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赔,若派遣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需自行承担支付责任,这促使派遣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
(3)若因第三人侵权致害,劳动者有双重索赔权,可向侵权人求偿,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过错时需担责,确保劳动者能得到充分赔偿。
(4)劳动者在维权时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为劳动者提供了多种维权渠道。

提醒:
劳务派遣人员维权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9 08:25:5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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