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中定金和违约金规定不同,旨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部分无效;实际交付与约定数额不同视为变更约定。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情况调整。且违约时,对方只能择一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2.解决措施与建议:
-买卖双方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应谨慎,充分考虑交易风险和损失情况。
-若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受损方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发生违约时,守约方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的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若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同,视作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比如约定定金五万,实际交付三万,定金数额就变为三万。
(2)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也可请求适当减少。
(3)当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一方违约,对方只能二选一适用。
提醒:
在房屋买卖中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要注意定金数额上限,谨慎选择适用条款。不同案情适用规则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双方应注意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若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同,会被视为变更约定。
(二)约定违约金时,要考虑可能造成的损失。若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三)当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发生违约情况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定金数额由买卖双方协商,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的部分不算定金。实际交付和约定不同,算变更定金数额。
2.违约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若约定低于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依请求适当减少。
3.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能选其一适用。
结论:
房屋买卖中,定金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
法律解析:
在房屋买卖里,定金数额虽由双方协商,但法律规定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这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若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不同,就视作对定金数额约定的变更。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过当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调整,以平衡双方利益。并且,若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从中选择其一适用。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获得双重赔偿,保证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如果在房屋买卖中遇到定金或违约金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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