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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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依法律规定,此房产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房产归购买方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便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首先鼓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购房出资情况、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可能的判决结果包括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或者对房屋按比例进行分割。
提醒:
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一)若经适房为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申请购买并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无需争取分割,此房属购买方个人财产。
(二)若经适房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购买,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分割方案。
(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购房出资、双方对房屋贡献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能是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也可能按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需具体分析。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申请并付款,产权登记在其名下,通常算个人财产,离婚归该方。
2.婚后夫妻共同申请购买的经适房,即便只登记一人,也是共同财产。
3.分割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综合购房出资、双方贡献等因素,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可能判一方得房并补偿另一方,也可能按比例分割。
结论:
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申请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通常为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申请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遵循一定规则。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申请购买并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因购房资金源于个人财产,且产权明晰,所以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购房出资、双方对房屋贡献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能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补偿,也可能按比例分割。如果您在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要依具体情形判断。若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申请并支付房款,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此经适房通常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所有。
若经适房是婚后夫妻共同申请购买,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购房出资、双方对房屋贡献等因素,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能判决房屋归一方,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也可能按比例分割房屋。
1.若为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经适房,离婚时无需分割,产权归购买方。
2.若是婚后共同申请购买的经适房,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分割方案。
3.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时,要积极提供购房出资、对房屋贡献等证据,以争取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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