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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是否还能要求获得赔偿

胡** 重庆-渝北区 离婚咨询 2026.01.25 19:48:42 316人阅读

离婚之后是否还能要求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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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在离婚诉讼时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避免错过时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
(三)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后续一般无法再主张;若协议时未提及,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四)主张赔偿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行为,同时要在法定时效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25 22: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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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若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
2.无过错方为原告,要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赔偿请求。
3.无过错方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请求,离婚后一年可单独起诉。
4.协议离婚时放弃赔偿请求,之后再主张通常不支持;未提及的,离婚后一年可提。
5.主张赔偿要在法定时效内,且有证据证明对方过错。

2026-01-25 22:0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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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在一定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获得赔偿,但要符合相应条件并在法定时效内主张。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需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请求;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请求的,离婚后一年内可单独起诉。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赔偿请求,后续主张一般不被支持;协议离婚时未提及的,离婚后一年内可提出。需要强调的是,无过错方要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并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如果在离婚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21:5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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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在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当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该请求,离婚后一年内可单独起诉。
3.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赔偿请求,之后再主张通常不被支持;协议离婚时未提及,离婚后一年内可提出。

建议无过错方及时主张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5 21:2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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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当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因无过错方的诉讼地位而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请求;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该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
(3)协议离婚时,若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后续再主张通常不被支持;若协议时未提及,离婚后一年内可提出。
(4)主张赔偿需在法定时效内进行,并且要有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提醒: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留意时效,准备好对方过错的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20:15: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获取股权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时常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等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就一些常见的股东资格纠纷做了细化的规定,便于司法审判执行统一的标准。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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