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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无过错时该如何处理

陈* 湖南-长沙 交通违章咨询 2026.01.24 17:40:41 321人阅读

机动车与行人无过错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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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即便双方都无过错,也需按此规则处理事故责任。
(2)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行人有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百分之十赔偿责任。
(3)若交通事故损失是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导致,机动车一方免责。
(4)在无过错情况下,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通常承担一定比例赔偿。

提醒:
行人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故意制造事故。机动车主遇到事故要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不同事故情况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22: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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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留存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等。
(二)若行人无过错,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启动交强险赔偿程序,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收集并保留好证据,可根据行人过错程度,向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申请适当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四)若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损失是行人故意碰撞造成,及时提供证据,主张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26-01-24 21:2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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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和行人出事故,就算双方都没错,也按无过错责任处理。
2.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担责赔偿;行人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方赔偿。
3.机动车无过错,最多承担百分之十赔偿。
4.行人故意撞车,机动车方免责。
5.无过错时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不足部分机动车方担一定比例,行人故意除外。

2026-01-24 20:2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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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通常担责,行人故意碰撞则机动车方免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机动车与行人间交通事故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担责;行人有过错,依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方责任;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百分之十责任。当交通事故损失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导致,机动车一方无需担责。在实际处理中,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按规定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若遇到此类交通事故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4 18:4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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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导处理。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担责;行人有过错,按程度减轻机动车方责任;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百分之十责任;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方免责。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机动车驾驶者,日常要谨慎驾驶,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留存好相关证据。
-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不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交强险赔偿义务,对于赔偿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24 18:38:28 回复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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