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
(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
(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专业解答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如何运作的在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据呈现过程中,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由请求赔偿权益的一方承担。具体来说,需要通过证据来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加害人的过失、加害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专业解答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关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两种责任区分的根据,可以概括如下:首先,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行为人因为自身的过失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时,该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专业解答合同无效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合同无效的情况,却故意隐瞒或提供不实信息,导致合同无效,那么这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行为也会对合同无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专业解答高空抛物责任的判定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造成了实际伤害,且能确定具体的过错方,那么这个过错方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比如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可能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可能加害的房产使用人来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的处理。
专业解答医疗纠纷中,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不达标的药品、器械、消毒药剂或血液等存在隐患的物品。如果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过期药物,即便诊疗流程没有问题,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些不符合标准的物品的使用本身就是责任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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