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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收益如何变成共同的

李** 上海-奉贤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1 06:27:58 402人阅读

婚前财产的收益如何变成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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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收益通常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生产经营等收益归共同所有。
2.若要让婚前财产收益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签书面协议。
3.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共同所有,书面形式、内容清晰,双方签字生效。
4.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内容需是真实意思,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21 13: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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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财产收益通常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生产经营等收益归共同所有,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使其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有一般原则,即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生产经营等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不过若想改变这种默认归属,夫妻双方能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协议需清晰明确地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内容要体现双方真实意愿,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您在婚前财产收益及相关协议签订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1 11:4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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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收益归属有明确原则,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生产经营等收益归共同所有。若要使婚前财产收益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
1.签订财产协议是可行办法,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共同所有。此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清晰明确,双方签字后生效。
2.协议签订后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要保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026-01-21 10: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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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收益归属有一般原则,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生产经营等收益归共同所有。这是基于财产的性质和产生方式来划分的。
(2)若要使婚前财产收益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书面协议约定是可行途径。夫妻双方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共同所有。
(3)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清晰明确,双方签字后生效,且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提醒:签订财产协议时要确保意思真实表达,仔细审查内容,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08:5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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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夫妻双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确保协议有效。协议内容要清晰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完成协议签订。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即生效,生效后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1 08:26:1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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