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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待遇强制执行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杨** 广东-东莞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4.10 21:04:41 23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一个朋友今年不小心受了工伤,现在很希望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那么对于申请工伤待遇强制执行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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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 大部分工伤案件都存在劳动关系 不明确的问题, 由于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 在劳 动关系不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 工伤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无从谈 起。 因此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 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就 成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 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 是人民法院来确认。这里如果只走仲裁,那么 60天,然后如果 单位不服上诉一二审,那么半年。

2018-04-10 21:0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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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起诉。申请工伤待遇强制执行先由人社局认定工伤后,人社局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018-04-10 21:06:41 回复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职工必须在1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执行则由法院决定。一般来说,法院执行顺利的话,至少3个月,不顺利的话,半年、一年甚至更长。
  
1、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并非最终裁定结果,劳动者或单位均有权在拿到裁决书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点在裁决书上最后一段都是有明确写明的。
  
2、如果双方均没有到法院起诉,那么在双方的起诉期都过了以后,裁决书就生效了,劳动者可以找仲裁员开具裁决书的生效证明,然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要看被执行人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然后去查封,如果刚好查到银行账上有钱的话,那就最好了,直接从账上把钱划走给申请人,这样的程序是最快的,差不多在半个月到1个月就行了。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可供执行,只有查到房子车辆等财产,那就是查封了,然后法院会让被执行人拿钱过来换解封,这需要一个沟通的过程,如果被执行人不拿过来,法院最后只好把查封到得财产拍卖掉,把钱给申请人,这样的程序可能要2,3个月。
  但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话,那就非常头痛了,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自然无法执行,那么执行案件就可能无限期的挂着了。
  综上所述,如果走完上述全部程序,可能耗时几十个月(相当于八年的时间),甚至更长。一般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根本无法把程序走到完。假如聘请律师代理,按照律师收费办法,其中涉及到一二十个收费程序,即使按照落后地区每个阶段1000元的律师收费标准计算,大概要耗费一两万元的律师费。有的工伤赔偿争议的标的还不到10000元。虽然上述例子很极端,未必每一起工伤赔偿案件都会经历上述程序,但是法规上如此设计的工伤赔偿程序,所以如果劳动者伤情比较轻微,建议与单位协商或者委托律师与单位进行调解,从而减轻自身诉讼成本,也让自己从伤痛中更早的解脱。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强制执行,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丧失后,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终止或者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条例还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这一情形删除,如此只剩下三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工伤职工为特定的保护对象的,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助。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来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这也同时反映了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接受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但是,如果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这种治疗有害于工伤职工、而不是促进职业康复的,不应排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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