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泉州法律咨询 > 泉州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怎么做

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怎么做

赵* 福建-泉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0 01:33:55 360人阅读

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怎么做

其他人都在看:
泉州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泉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夫妻先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和补偿方式,之后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析产过户手续。

(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法院一般先确定居住使用权,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双方再另行起诉分割,分割会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20 06:57:00 回复
咨询我

1.已取得完全产权:夫妻可协商分割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签订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属与补偿方式,然后持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析产过户。
2.未取得完全产权:因政策限制,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归属,先确定居住使用权。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再起诉分割,会综合购房出资、婚姻时长、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

2026-01-20 05:39:1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可协商分割并办理析产过户;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法院先确定居住使用权,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另行起诉分割。
法律解析:
对于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协商对其进行分割。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及补偿方式,然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析产过户,办理时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即可完成产权变更。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其受政策限制,法院一般不直接判决房屋归属,而是先确定居住使用权。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时,会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在处理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问题时,情况较为复杂,若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0 05:31:59 回复
咨询我

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关键在于房屋是否取得完全产权。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夫妻可协商分割,签订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属与补偿方式,再持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析产过户手续。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因政策限制,法院一般不直接判决归属,而是先确定居住使用权。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双方可另行起诉分割,分割会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

建议如下:
1.取得完全产权的夫妻,协商时应理性沟通,确保协议公平合理。
2.办理析产过户手续前,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3.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先安心确定居住使用权,待时机成熟再处理产权分割问题。

2026-01-20 04:10:36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对于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夫妻可协商分割,签订离婚协议确定房屋归属与补偿方式,之后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析产过户手续。
(2)若未取得完全产权,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受政策限制,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房屋归属,而是先确定居住使用权。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双方可另行起诉分割,分割时会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

提醒:
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情况复杂,尤其未取得完全产权时政策限制多。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2:41: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李某和张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