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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三个基本条件包含哪些

黄* 山西-太原 合同订立咨询 2026.01.17 12:37:10 449人阅读

合同诈骗的三个基本条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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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想通过合同骗对方财物,而非正常履约获利。
2.实施欺诈行为: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隐瞒产品重大缺陷,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3.被害人处分财产:因受欺诈认为交易可靠,将财物交给诈骗者。
满足这三点或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害者可通过刑事诉讼追刑责,也能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2026-01-17 17: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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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三个条件,满足条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害者可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有明确的条件。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层面的关键,意味着行为人并非想正常履行合同,而是妄图骗取对方财物。欺诈行为则是客观手段,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才使得诈骗行为得以完成。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受害者而言,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让诈骗者承担刑事责任,也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自身损失。如果您遇到类似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的情况,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7 17:1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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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构成需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并非想正常履行合同获利,而是企图通过合同骗取对方财物。二是实施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不存在的项目等事实,或隐瞒产品重大缺陷等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因受欺诈以为交易可靠而交付财物。

若符合这些条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受害者,可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诈骗者刑事责任,让其受到法律制裁。2.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弥补自身经济上的损害。

2026-01-17 15: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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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的关键要素。这意味着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正常履行合同,而是想通过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比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以签订合同为幌子,实则是为了套取对方资金。
(2)客观行为上,实施欺诈行为是常见手段。虚构事实方面,可能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商业项目来吸引对方投资;隐瞒真相则可能是故意不告知产品的重大质量问题等,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3)结果方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构成合同诈骗的重要环节。被害人由于受到欺诈,认为交易真实可靠,进而将财物交付给诈骗人。

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审查对方情况,若怀疑遭遇合同诈骗,应及时收集证据,可通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维护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4:4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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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可从三方面入手。首先看行为人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其签订合同不是为正常履约获利,而是想骗取对方财物,就符合这一条件。
(二)查证是否有欺诈行为,比如是否存在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者隐瞒产品重大缺陷等情况,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三)确认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即因受欺诈以为交易可靠而交付财物。

若构成合同诈骗,受害者可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诈骗者刑事责任,也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6-01-17 12:45:0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如果是代理人,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现实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戏院、院的开设。但不是说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当然成立。如果是这种情况,把一项订约的建议作为一个要约就是不合适的,只能作为一个要约邀请。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视为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则会造成一特数卖,当然不行。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作为要约,必须限定条件来达到这一目的:在一特数卖的情况下,凡作出承诺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约人要对作出承诺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规定是对要约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对要约的肯定,而是对要约的否定。自动售货机、公共运输事业在大陆法一般认为是要约方,但这种看法并非没有异议。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只有很少的人。但无论有几人,如果符合广告的条件,做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都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否则,承担法律责任。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是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一般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没有必要全部确定,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但究竟怎样才算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有类似规定的要依据规定进行判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做法,一个货物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

您好,针对您的基本工资包含绩效工资吗?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工资不包含绩效工资,可以包含岗位工资,基本工资通常是不能扣减的内容,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实际绩效的达成情况进行变化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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