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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范围究竟多大

李** 海南-三亚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7 01:12:26 380人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范围究竟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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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要明确通知范围,有基层工会的通知基层工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
(二)通知内容要完整,包含劳动者姓名、岗位、解除理由、依据的规章制度等。
(三)严格遵守通知程序,保障工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026-01-17 05: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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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把理由告知相关工会,涉及所有受解除行为影响的工会组织。
2.有基层工会的,通知基层工会;没建立工会的,通知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
3.通知内容有劳动者姓名、岗位、解除理由、依据制度等,保障工会监督与知情权,确保解除合法。
4.若违反程序,劳动者可要求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026-01-17 03:5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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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按规定通知相关工会,未履行该程序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相关工会,包括所有会受解除行为影响的工会组织。若有基层工会,通知基层工会;未建立工会,则通知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通知内容需包含劳动者姓名、岗位、解除理由、依据的规章制度等。这一程序是为保障工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使工会能审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进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违反此程序,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03:5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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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这一程序对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通知范围要覆盖所有受解除行为影响的工会组织。若有基层工会,通知基层工会;未建立工会,则通知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

通知内容应包含劳动者姓名、岗位、解除理由及依据的规章制度等。此举是为保障工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使其能审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维护劳动者权益。

若用人单位违反此程序,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避免此类风险,用人单位应做到:
1.明确工会通知范围,按规定准确通知相关工会组织。
2.规范通知内容,确保解除信息全面准确。
3.严格遵循通知程序,保障工会审查监督权利。

2026-01-17 01:5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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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是法定程序,且通知范围需覆盖所有受影响的工会组织。这样做能确保工会全面了解情况,行使监督职能。
(2)根据单位工会设置情况不同,通知对象有区别。有基层工会的通知基层工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保证工会监督不缺位。
(3)通知内容详细包含劳动者相关信息、解除理由和依据的规章制度等,便于工会审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保障劳动者权益。
(4)若用人单位违反通知工会程序,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的约束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严格按程序通知工会,劳动者若遇到单位未通知工会的情况,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01:25:25 回复

您好,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怎么把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但笔者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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