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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在工伤时效过了后不赔要怎么办

陈** 广东-惠州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15 12:16:57 485人阅读

老板在工伤时效过了后不赔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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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已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不予受理。不过,若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致时效中断或中止,可向该部门说明并提交证据,申请重新受理。
(2)若工伤认定无法受理,可依据《民法典》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要举证用人单位有过错,像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且过错与职工受伤有因果关系,同时备好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便时效已过,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让单位担责,但要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及时行使权利。

提醒:
要尽快收集证据,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7: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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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致时效中断或中止,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据,请求重新受理申请。
(二)工伤认定无法受理时,按《民法典》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要举证用人单位有过错,如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且过错与受伤有因果关系,同时提交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工伤保险费,即便时效已过,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让用人单位担责,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要及时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15 17: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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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已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可通过向社保部门说明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况、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等途径救济。
法律解析:
当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已过,社保部门通常不予受理。不过,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致使时效中断或中止,可向社保部门说明并提供证据请求重新受理。若工伤认定无法受理,可依据《民法典》,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要举证用人单位有过错且与职工受伤有因果关系,还需提交医疗单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便时效已过,职工也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让用人单位担责。需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要及时行使权利。建议尽快收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在处理工伤问题时遇到困难,可随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6-01-15 16:3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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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已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时仍有救济途径。可通过向社保部门说明情况重新申请、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未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担责等方式维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若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致时效中断或中止,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据请求重新受理。
-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举证用人单位过错及与受伤的因果关系,提交医疗费用单据、伤残鉴定报告、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让单位担责,注意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权利。
-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权益。

2026-01-15 16:1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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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过了,社保部门不会受理申请。要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致时效中断或中止,可向社保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争取重新受理。
2.若工伤认定无法受理,可按《民法典》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证明单位有过错,像没提供安全劳动条件等,且过错和职工受伤有因果关系,同时备好医疗费用单、伤残鉴定报告、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3.单位没给职工交工伤保险费,即便工伤认定时效过了,职工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让单位担责。不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要及时维权。
4.建议尽快收集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5 14:12:24 回复

【法律意见】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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