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明确自留地所有权归属,认识到自己只有使用权,不能将其视为个人私有财产随意处置。
(二)在自留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等活动时,严格遵循农业用途,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有变更需求,及时按法定程序申请批准。
(三)不参与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其他形式转让自留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结论:
农村自留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个人仅享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外,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用于农业生产或家庭副业,个人只有合法使用权,并非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在自留地上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但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用途需经法定程序批准,且自留地使用权不能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通过其他形式转让。
若大家在农村自留地使用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农村自留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个人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现行法律明确,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都归农民集体,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同样如此。自留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给成员长期用于农业生产或家庭副业。
2.对于个人使用自留地,有以下规范:一是使用人可在自留地上开展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但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用途需走法定程序获批;二是自留地使用权不能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通过其他形式转让。
3.为保障自留地合理使用,建议:农民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留地所有权归属和使用规则,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自留地的管理,监督农民使用情况,防止违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为农民提供准确的法律信息和政策解读。
1.农村自留地的所有权不归个人。按照现行法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都归农民集体。像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都属于农民集体。
2.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或家庭副业。个人对自留地只有合法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使用权人能在自留地上开展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但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要变更用途,得经过法定程序批准。
4.此外,自留地使用权不能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总之,农村自留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个人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法律分析:
(1)依据现行法律,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如此,这明确了农村自留地所有权归属集体。
(2)自留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用于农业生产或家庭副业,成员拥有的是合法使用权,并非所有权。
(3)使用权人能在自留地上开展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不过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需经法定程序批准。
(4)自留地使用权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提醒:使用自留地要严格遵循规定用途,变更用途务必走法定程序,也不可非法转让使用权,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专业解答宅基地周边土地属集体所有,应重视。土地是农业地区宝贵资源,法律规定归全体村民所有,非个人财产,是社会共同财富。统一规划后,宅基地权属性质确定,不可再提异议。擅自占用或多占土地、宅基地无效,未按规定权限或程序审批的宅基地不受保护。
专业解答子女虽然不能继承父母的承包地,但是地上的收益,比如粮食、流转费用等,子女还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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