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务合同期内上班途中摔伤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区分法律关系性质,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规定,而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判断。
(2)若因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原因或非接受劳务一方过错致摔伤,如个人疏忽滑倒、第三方无关侵权,接受劳务方无需担责。
(3)若因接受劳务方过错造成摔伤,像提供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指示路线有明显危险未提醒等,接受劳务方按过错程度担责。
(4)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方损害赔偿以接受劳务方有过错为前提,双方都有过错则按比例分担。若第三人侵权致损,提供劳务方可向第三人索赔,接受劳务方有过错需承担补充责任。
提醒:劳务关系中责任认定复杂,不同案情责任承担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法律适用,劳务关系不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而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定责任。
(二)若因自身原因或非接受劳务方过错摔伤,如个人疏忽滑倒、第三方无关侵权,接受劳务方无赔偿责任。
(三)若因接受劳务方过错导致摔伤,如交通工具不安全、路线有危险未提醒,接受劳务方按过错担责。
(四)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五)第三人侵权致损,可向第三人索赔,接受劳务方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论:
劳务合同期内上班途中摔伤,责任认定要区分情况,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才担责,双方有过错按比例分担,第三人侵权致损可向第三人索赔,接受劳务方有过错需担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不适用工伤保险规定,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来确定责任。若摔伤是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原因或与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的第三方侵权导致,接受劳务一方不用赔偿。若因接受劳务一方过错造成摔伤,如交通工具不安全、路线有危险未提醒等,接受劳务一方要按过错程度赔偿。并且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一方获赔偿以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为前提。若双方都有过错,就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第三人侵权致损,提供劳务一方可向第三人索赔,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如果遇到此类劳务合同期内上班途中摔伤的责任认定问题,情况复杂难判断,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劳务合同期内上班途中摔伤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区分法律关系性质,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规定,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定责任归属。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损害赔偿以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无过错则无责任。
2.责任认定具体情形及处理建议如下:
-若摔伤是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原因或非接受劳务一方过错导致,如个人疏忽滑倒、第三方侵权且与接受劳务一方无关等,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担责。建议提供劳务一方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我保护。
-若摔伤因接受劳务一方过错造成,如提供的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指示的上班路线有明显危险且未提醒等,接受劳务一方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需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合理的路线指引,及时排查并消除潜在危险。
-若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应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双方都应反思自身过错,在今后的劳务关系中加以改进。
-若损害系第三人侵权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可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要及时收集证据向第三人索赔,接受劳务一方若有过错要积极承担相应责任。
1.劳务合同期内,上班途中摔伤的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区分法律关系性质。劳务关系和工伤保险规定不同,判断责任归属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要是摔伤是提供劳务者自身问题,或者不是接受劳务方的过错导致,像个人不小心滑倒,或者第三方侵权且和接受劳务方没关系,接受劳务方不用赔偿。
3.如果摔伤是接受劳务方的过错造成,比如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安全,或者指示的上班路线有明显危险还没提醒,接受劳务方要按过错程度赔偿。
4.在劳务关系里,接受劳务方有过错才需对提供劳务方的损害赔偿,没过错就没责任。要是双方都有过错,就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5.要是损害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提供劳务方可以找第三人赔偿。若接受劳务方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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