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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找小三要回夫妻共同财产

何* 陕西-西安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4 08:51:19 370人阅读

能不能找小三要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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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财产性质
先判断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共同财产配偶才有权主张返还,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无权主张。
(二)收集证据
收集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赠与事实存在,且涉案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2026-01-14 10: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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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外第三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时配偶无权主张返还。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既侵犯了配偶财产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配偶若要起诉,需收集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赠与事实及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让第三人返还财产,法院一般会支持。不过,如果赠与的是一方个人财产,配偶就不能要求返还。若遇到此类财产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10:0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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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外第三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既侵犯配偶财产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配偶要收集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此证明赠与事实存在且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凭借这些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要注意区分财产性质,若赠与的是一方个人财产,配偶则无权主张返还。

2026-01-14 09:4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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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向法院起诉,让婚外第三人归还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要是一方没经过配偶同意,就把共同财产送给婚外第三人,这既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不符合公序良俗,所以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2.配偶要收集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赠与事实存在,且涉及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让第三人返还财产。
3.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个诉求。因为第三人得到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得把财产还给夫妻双方。不过要注意,如果赠与的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就不能要求返还。

2026-01-14 09:3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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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既侵犯配偶财产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2)配偶若要起诉婚外第三人返还财产,需收集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赠与事实存在,且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法院一般会支持,因为第三人取得财产无合法依据。
(4)若赠与财产是一方个人财产,配偶则无权主张返还。

提醒:起诉前要准确判断财产性质,同时注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9:07: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一、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离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确定之后才是分割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按照下述方法确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种情形下,房屋应当购买房产的一方。二、经济适用房离婚能分割吗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割经济适用房可以通过夫妻协议的方式予以分割,也可以通过向的方式予以分割。如果夫妻选择分割的话,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此时,应当对未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如果夫妻选择协议分割的话,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涨幅都比较大,按照原价分割则对不能得到房产的一方极为不利;但是,按照市场价分割的,又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违背。因此,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成为司法的一大难点。在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房产的价格,也难以确定分割数额,因此,双方可以采取竞拍的方式,有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会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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