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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要怎么处理

何** 上海-杨浦区 财产侵权咨询 2026.01.11 04:31:04 451人阅读

遇到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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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到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后,要核对内容准确性,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收集财产损失证据,协商不成可诉讼,还可联系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同时保留好相关文书和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的事故认定书是处理后续事宜的重要依据,所以收到后先核对内容很关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部门书面申请复核,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对于财产损失,收集相关证据能为确定损失金额提供支撑,若双方有争议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可使结果更具权威性。协商赔偿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联系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可借助保险机制获得赔偿。整个处理过程中,保留所有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是为了在后续索赔或诉讼时能有充分的依据。如果在处理财产损失事故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1 09: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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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后,首要任务是仔细核对文书内容准确性,涵盖事故基本事实、责任划分以及财产损失记载,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若对责任划分存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对于财产损失,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协商赔偿无果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对方有保险可联系其保险公司推进理赔。整个处理过程需保留好各类文书和证据。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核对认定书时要逐字逐句审查,确保无差错。
-若申请复核,严格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准备书面材料。
-收集财产损失证据要全面,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委托评估机构时要确认其具备相应资质。
-提起民事诉讼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做好充分准备。
-联系保险公司时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理赔材料。
-所有文书和证据要妥善保存,可进行备份以防丢失。

2026-01-11 07:5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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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后,先检查文书内容准确性,看事故基本事实、责任划分和财产损失记载是否与实际相符。
2.若对责任划分有意见,要在收到认定书的三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书面复核申请。
3.对于财产损失,收集相关证据,像财产评估报告、维修发票、购买凭证等。
4.双方对损失金额有争议,可一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5.协商赔偿不成功,拿着事故认定书和损失证据去法院起诉。
6.若对方有相关保险,联系其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推动理赔。
7.处理时保留好所有相关文书和证据,为后续索赔或诉讼做准备。

2026-01-11 07:3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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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到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后,核对内容准确性是首要任务,这能确保事故认定与实际情况相符,保障自身权益。
(2)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是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这体现了对责任认定公正性的监督。
(3)收集财产损失相关证据是关键,这些证据是后续索赔和诉讼的基础,能有力支撑自己的主张。
(4)双方对损失金额有争议时,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可得出相对客观的结果,有助于解决分歧。
(5)协商不成提起民事诉讼,以及联系对方保险公司理赔,都是合理合法的索赔途径。
(6)保留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能为后续处理提供有力依据。

提醒:处理财产损失事故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及时行使权利。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具体分析。

2026-01-11 05:4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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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后,先仔细核对文书内容,确认事故基本事实、责任划分和财产损失记载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在规定的三日内,向作出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三)收集财产损失相关证据,像财产评估报告、维修发票、购买凭证等。
(四)双方对损失金额有争议,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五)协商赔偿不成,持事故认定书和损失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若对方投保,联系其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
(七)处理时保留好所有相关文书和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026-01-11 05:16:51 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甲方全责,只写甲方保险公司赔偿甲方车损,保险公司赔偿乙方损失后,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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