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用人单位拖欠在职劳动者社保费用,劳动者可协商、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且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当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用时,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补缴。若协商无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查处其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能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还会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行政部门会进行罚款。同时,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过维权有时效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如果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在职期间社保费用,劳动者可多途径维权。与原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以及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都是可行办法,且维权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规定时间内进行,以免超过时效。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说明补缴社保的重要性和自身权益诉求。
-若协商无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提供相关证据,推动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情况,督促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保,并加收滞纳金。
-若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社保欠缴情况的证据,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维权诉求。
1.当用人单位拖欠在职员工社保费用时,员工可先尝试和单位协商,要求补缴欠费。
2.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有权查处单位社保违法行为,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3.也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情况,该机构会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费用,从欠费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若单位逾期未缴,有关行政部门会对其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员工还可以就社保补缴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要注意,维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防止因超过时效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1)与原用人单位协商是维权的第一步,劳动者可直接要求单位补缴拖欠的社保费用,这种方式较为直接和平和。
(2)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有权力对用人单位的社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也是可行途径,机构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同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未缴,有关行政部门会对其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劳动者还能就社保补缴事宜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且要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维权,否则可能因超过时效无法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劳动者维权要留意时效问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更精准分析。
(一)与原用人单位协商,直接沟通要求补缴拖欠的社保费用。
(二)协商无果,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其查处用人单位社保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补缴。
(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该机构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同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未缴,有关行政部门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就社保补缴事宜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维权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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