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要确认查封时间和租赁关系成立时间谁先谁后。
(二)若租赁在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材料,以此主张租赁权来阻止腾退。
(三)若租赁在后且出租人未披露查封事实,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另行租赁的合理差价等。
(四)承租人要及时和法院沟通,了解查封进展和拍卖安排,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结论:
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查封早于租赁关系成立的,承租人无权对抗执行。承租人需确认时间先后,依情况主张权益并与法院沟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不过,若查封措施早于租赁关系成立,承租人就不能对抗法院执行。所以,承租人要先确认查封时间和租赁关系成立时间谁先谁后。若租赁在前,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材料来主张租赁权,阻止腾退。若租赁在后,且出租人未披露查封事实,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另行租赁的合理差价等。此外,承租人还应及时和法院沟通,了解查封进展与拍卖安排,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在这方面你有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1.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查封早于租赁关系成立时,承租人无法对抗法院执行。核心在于确认查封与租赁关系成立时间的先后。
2.若租赁关系成立时间在前,承租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需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材料,以此主张租赁权来阻止腾退。
3.若租赁关系成立时间在后,且出租人未披露查封事实,承租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损失包含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另行租赁的合理差价等。
4.承租人要及时和法院沟通,了解查封进展和拍卖安排,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1.依据民法典,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不过,如果查封措施先于租赁关系成立,承租人无法对抗法院执行。所以,承租人要先确定查封时间和租赁关系成立时间谁先谁后。
2.要是租赁关系先成立,承租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此时要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材料,通过主张租赁权来阻止腾退。
3.若租赁关系后成立,且出租人没告知查封事实,承租人能根据民法典向出租人追究违约责任。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损失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另行租赁产生的合理差价等。
4.承租人要及时和法院沟通,了解查封进展和拍卖安排,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查封早于租赁关系成立时,承租人无法对抗法院执行。
(2)承租人要先确定查封时间和租赁关系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若租赁在前,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主张租赁权阻止腾退。
(3)若租赁在后且出租人未披露查封事实,承租人可依民法典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另行租赁的合理差价等。
(4)承租人还需及时与法院沟通,掌握查封进展和拍卖安排,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承租人务必准确核实时间顺序,按情况正确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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