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需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符合法律对劳动者身份的规定。
(二)判断是否存在管理与报酬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
(三)核实劳动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或核心业务直接相关,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工作。
(四)收集相关凭证辅助认定。可准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或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从三个核心角度判断。首先是主体资格合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存在一方无合法经营资质或另一方不符合劳动年龄等情形。
其次是管理与报酬关系明确,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均适用于劳动者。
最后是劳动内容与业务关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核心业务的组成部分,并非临时或无关的辅助性工作。
认定时可参考多种凭证,比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单位发放的身份类证件、招工登记材料、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员工的证言。其中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记录这类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结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满足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与报酬、业务组成三个核心条件,同时可通过特定凭证辅助证明。
法律解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一是主体资格合法,双方需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是存在劳动管理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三是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此外,可通过相关凭证辅助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明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险费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综合主体资格、劳动管理关系及业务组成三方面判断,同时可通过相关凭证辅助认定,部分关键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主体资格方面,双方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一方为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符合法定年龄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2.劳动管理与报酬方面,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业务组成方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核心业务的组成部分,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4.凭证认定方面,可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材料。
5.举证责任方面,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关键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凭证,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1)主体资格方面,双方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动者为具备劳动能力且符合法定年龄的自然人。
(2)劳动管理角度,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例如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接受工作任务分配等。
(3)业务组成层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4)凭证认定方面,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提醒:
劳动者若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相关凭证;发生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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