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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从哪一天开始起算

陈* 重庆-万州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07 07:06:18 483人阅读

诉讼时效从哪一天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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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这是普通起算规则。“知道”是权利人主观上明确知晓权利受损事实和具体义务人,“应当知道”是依据客观事实和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可推定权利人知晓。比如合同纠纷中,若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一般自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时起算;侵权纠纷里,自权利人发现损害结果并确定侵权人时起算。
2.同时,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该最长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但可依申请延长。
3.解决措施和建议:权利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一旦发现权利受损,尽快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在日常交易和活动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证明权利受损事实和确定义务人。若权利受损情况复杂,难以判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建议。

2026-01-07 12: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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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期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损以及明确义务人时开始,这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计算规则。
2.“知道”指的是权利人主观上清楚地明白自己权利受损,也知道具体是谁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应当知道”是根据客观事实,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权利人应该知晓这些情况。
3.在合同纠纷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通常从履行期限到了但对方没履行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侵权纠纷中,从权利人发现损害结果并且确定了侵权人时开始算。
4.民法典还规定,从权利受到损害那天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再提供保护。这个最长的时效期间不会因为某些情况暂停或重新计算,但可以根据申请适当延长。

2026-01-07 10:2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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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普通起算规则明确,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开始计算。“知道”是主观明确知晓,“应当知道”是依据客观事实和一般理性人认知能力来推定。
(2)不同类型纠纷起算点有别,如合同纠纷中,若合同约定履行期限,通常从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时起算;侵权纠纷则自权利人发现损害结果及确定侵权人时起算。
(3)存在最长时效期间,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该最长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但可依申请延长。

提醒:
要留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不同案情时效起算和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0:1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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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纠纷里,要关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对方未履行,就需留意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及时收集证据,考虑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遇到侵权纠纷,一旦发现损害结果并确定侵权人,就要重视诉讼时效,尽快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三)无论何种纠纷,都要注意最长二十年的时效期间,虽然此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但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若纠纷时间较长,可考虑申请延长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07 09:4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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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起算遵循此规则。“知道”是权利人主观明确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应当知道”是依客观事实和一般理性人认知能力可推定权利人知晓。像合同纠纷,若有履行期限约定,通常自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时起算;侵权纠纷则自权利人发现损害结果及确定侵权人时起算。同时,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最长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但可依申请延长。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难以准确判断自身权益及诉讼时效的起算,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07 08:20:21 回复

对于从多长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5)请求他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1、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其他阻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问题才能顺利解决。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始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二,“权利被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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