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起诉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其最终负担主体需根据案件审理结果或处理方式确定。
(2)案件审理终结后,案件受理费通常由败诉方负担;若案件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人民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也适用此规则,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5)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且会减半收取。
提醒:
原告起诉时需按法院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避免因未预交或预交金额不足导致立案受阻;不同案件情况对应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存在差异,建议结合自身案件实际咨询法院或专业人士明确费用相关问题。
(一)案件受理费需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原告应按法院通知的金额和时间缴纳,未按时预交可能导致案件被按撤诉处理。
(二)案件审结后,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三)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败诉的,法院会依据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分配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四)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同理,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五)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且按原金额的一半收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起诉时的立案费用大多指案件受理费,这笔费用一般先由提起诉讼的一方预先缴纳,案件结束后通常由没有胜诉的一方承担全部费用。
如果案件结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多人共同参与诉讼且最终败诉的,法院会依据每个人与案件核心争议内容的关联程度和利害关系,划分各自应负担的费用比例。
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商量决定;若商量不出结果,则由法院作出判决。
涉及离婚的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法院确定各自应承担的金额。
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主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需由其自行承担,且费用会按照原本金额的一半收取。
结论:起诉立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最终负担方式根据案件结果等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起诉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预先缴纳。案件审理结束后,费用负担按以下规则处理:一是败诉方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二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三是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依据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负担数额;四是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先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五是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六是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且减半收取。如果您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计算或负担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清晰了解自身权益。
起诉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预先缴纳,最终的费用负担需依据案件审理结果或具体情况来确定。
案件判决后,若一方完全败诉,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每个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分别确定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同样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且会减半收取。
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看是否设立成功,债权人对设立中和成立后以及未设立成功的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略有不同。 首先,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后。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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