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婚姻生活开始前欠下的债款应由相关
当事人自身承担责任进行还清,该类负债可视为单方面的个人财务压力。
然而,倘若一方在成婚之前累积的
债务与其随后步入婚姻殿堂后的共同生活存在着显著的直接关联,并且,其在婚前所负债务包含的资产及物品已经成功转化为了婚后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或者也已经成为维护婚后夫妻共同而存在的物质生活基础的重要部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这些
婚前债务便有可能被转化为夫妻各自对等分摊的联合债务,从而需要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