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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损害的赔偿标准究竟是多少

李** 黑龙江-哈尔滨 劳动争议咨询 2026.01.04 04:07:58 372人阅读

劳务者损害的赔偿标准究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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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务者因劳务受损赔偿适用民法典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规定,依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2)赔偿范围广泛,涵盖治疗康复合理费用、误工收入损失。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对应赔偿项目。
(3)各项费用计算有法定标准,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残疾和死亡赔偿金与伤残等级、当地收入标准相关。
(4)接受劳务方有过错要担责,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对方责任。
(5)此类赔偿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需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提醒:
劳务者索赔时要注意收集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不同案情责任划分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1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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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者受损害后应及时收集各类费用凭据,如医疗费票据等,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二)明确双方过错责任,若接受劳务方存在未提供安全条件或指示不当等情况,劳务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
(三)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主张赔偿,而非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四)根据不同赔偿项目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如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凭据确定,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01-04 09:5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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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者因劳务受损,按提供与接受劳务方过错担责,赔偿有多种项目,费用计算有法定标准,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需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收入损失等,若致残致死还有额外赔偿项目。各项费用计算都有法定标准,比如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凭据确定。接受劳务方有错时要担责,若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对方责任。由于此情况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所以需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来主张权益。在劳务过程中,大家要明晰自身权益和责任,若遇到劳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情况复杂且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4 08:4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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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者因劳务受损赔偿适用民法典中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规定,需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合理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和死亡情况还有额外的赔偿项目。具体费用计算有法定标准。接受劳务方有过错要担责,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其责任,且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需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主张。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接受劳务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进行合理指示,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劳务者受损。
-提供劳务方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双方可在劳务关系建立时明确责任划分等事项,减少纠纷。
-若发生损害,及时收集相关费用凭证等证据,通过合法的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解决问题。

2026-01-04 07:0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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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者因劳务受损赔偿适用规定: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赔偿问题要按照民法典里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根据提供劳务的人和接受劳务的人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要是造成残疾,还得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费用计算标准:医疗费按照实际支出的凭据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计算;残疾赔偿金要结合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也是如此。
4.责任承担:如果接受劳务方存在没提供安全条件或者指示不当等过错,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是提供劳务方自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可以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
5.赔偿程序:这种劳务者因劳务受损的赔偿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得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来主张赔偿。

2026-01-04 05:24:38 回复

动物致人损害,一方拒不承认动物侵权的事实2011年11月18日傍晚村民A被咬伤,花去医药费1512元。后A同村村民B,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相关医疗发票。而B拒不承认他家的咬伤A的事实。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款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补充解释,由此确定了动物致害案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暴露出对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界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为此,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受害人应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证明以下事实:(1)受害人受到了动物的伤害;(2)造成伤害的动物由加害人饲养或管理。加害人欲免除责任,就应对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即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负举证责任。所谓受害人有过错,比如受害人故意去挑逗别人饲养的被咬,责任自负;所谓第三人有过错,比如甲家养的在院门口,乙和丙同时路过甲家门口,乙去故意打,被打后扑倒了丙将其咬伤,则应由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究竟谁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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