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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隐瞒自己已婚身份会有什么后果

梅** 云南-德宏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3 01:20:54 311人阅读

入职隐瞒自己已婚身份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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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入职隐瞒已婚身份后果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岗位与婚姻状况无直接关联,员工隐瞒不构成欺诈;若婚姻状况是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且隐瞒致单位错误聘用,合同可能无效。
法律解析:婚姻状况属敏感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收集需合法合理。若岗位和婚姻状况无直接联系,单位要求披露已婚情况涉嫌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以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证明婚姻状况是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且员工隐瞒致其错误聘用,符合条件合同可能无效,单位可解除且不支付补偿。反之,单位无合法依据收集信息或要求不合理,员工隐瞒不构成欺诈,单位不得以此解约,员工还能就单位违法收集个人信息主张权利。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5: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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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职隐瞒已婚身份后果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岗位与婚姻状况无直接关联,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披露已婚情况涉嫌就业歧视,员工隐瞒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合同,员工还能就其违法收集个人信息主张权利。若婚姻状况是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员工隐瞒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聘用决定,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招聘时应明确岗位对婚姻状况有无要求,仅在合理必要时收集相关信息。
-员工遇到不合理信息收集要求可拒绝,若被违法解除合同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6-01-03 04:4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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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职时隐瞒已婚身份的后果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婚姻状况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单位收集这类信息得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要是岗位和婚姻状况没啥直接关系,单位要求员工透露是否已婚,可能就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
2.若单位以欺诈为由,想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就得证明婚姻状况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且员工隐瞒婚姻状况让单位做出了错误的聘用决定。要是满足这些条件,劳动合同可能会被判定无效,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要是单位收集员工婚姻状况信息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要求不合理,员工隐瞒已婚身份就不算欺诈。这种情况下,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合同,员工还能就单位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6-01-03 03:3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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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状况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收集需有合法合理依据。若岗位和婚姻状况无直接关联,其要求员工披露已婚情况可能涉嫌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以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证明婚姻状况是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员工隐瞒行为致其作出错误聘用决定。若满足条件,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单位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若用人单位无合法依据收集信息或要求不合理,员工隐瞒不构成欺诈,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合同,员工还能就其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主张权利。

提醒:员工入职时应谨慎对待信息披露,用人单位收集信息需有合理依据。遇到相关纠纷,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3:1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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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方面
若岗位与婚姻状况无直接关联,可隐瞒已婚身份,当用人单位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时,可主张权利。若岗位与婚姻状况相关,应如实告知,避免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用人单位方面
若岗位与婚姻状况有关联,需证明婚姻状况是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员工隐瞒导致错误聘用决定,才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合同。若无合法依据收集该信息或要求不合理,不得以此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条适用于判断员工隐瞒已婚身份是否构成欺诈及用人单位相应权利主张。

2026-01-03 02:01:08 回复

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肇事者会不会构成肇事逃逸一、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陆某酒后驾驶黑色雅马哈125型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沿本县堆沟港镇王庄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案发后,陆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拨打11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后,将时某某与陆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陆某从响水县人民转院至灌南县人民医院期间一直处于民警的控制下,其并未从医院逃跑。在10月20日15时40分至17时4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人民医院)、11月20日16时04分至17时3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两次讯问笔录中,陆某均供述事发当时是时某某驾驶摩托车。11月21日至12月2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5次讯问中,陆某才做了真实的供述,并供述了之前虚假供述的原因。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异议的,但是其先虚假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二、肇事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本文认为,陆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是其在案发之后未报案,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作了虚假的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调查并加大审讯力度,在强大的攻势面前,陆某最终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其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一)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二)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肇事者会不会构成肇事逃逸一、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陆某酒后驾驶黑色雅马哈125型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沿本县堆沟港镇王庄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案发后,陆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拨打11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后,将时某某与陆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陆某从响水县人民转院至灌南县人民医院期间一直处于民警的控制下,其并未从医院逃跑。在10月20日15时40分至17时4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人民医院)、11月20日16时04分至17时3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两次讯问笔录中,陆某均供述事发当时是时某某驾驶摩托车。11月21日至12月2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5次讯问中,陆某才做了真实的供述,并供述了之前虚假供述的原因。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异议的,但是其先虚假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二、肇事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本文认为,陆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是其在案发之后未报案,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作了虚假的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调查并加大审讯力度,在强大的攻势面前,陆某最终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其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一)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二)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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