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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非法侵占罪怎么认定

刘* 安徽-安庆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6.01.02 15:44:36 304人阅读

资金非法侵占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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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怀疑他人有资金非法侵占行为,先收集证据,像保管协议、资金往来记录、沟通要求退还资金的聊天记录等。
(二)确认资金数额是否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可咨询当地司法机关。
(三)与对方沟通,明确要求其退还资金,并保留沟通记录。若对方拒不退还,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在处理过程中,准确区分该行为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诈骗罪,判断行为人对资金的初始持有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6-01-02 20: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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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资金相关的非法侵占行为若满足特定要件会构成刑法中的侵占罪,认定有诸多关键要点,且要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分。
法律解析:
侵占罪的认定需符合四个要件。客体上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资金作为财物受此保护。客观方面存在两种情形,即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资金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中的资金,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有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的关键在于初始持有资金是否合法、有无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经要求后是否拒不退还或交出以及数额是否达标。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有本质区别,侵占罪是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而后两者是自始非法获取财物。若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资金非法侵占的问题,难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或区分不同罪名,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02 19:4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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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相关的非法侵占行为在刑法中对应侵占罪,认定该罪需满足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四个要件。客体要件上,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资金属于财物范围;客观要件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是把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中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心态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2.认定侵占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对资金的初始持有是否合法,是否实施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经权利人要求后是否拒不退还或交出,以及数额是否达到当地规定的较大标准,一般为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3.要注意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是合法持有后转为非法占有,而盗窃罪、诈骗罪是自始非法获取财物。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对于权利人,若发现资金被侵占,应及时收集保管资金委托、交付等初始持有合法的证据,以及行为人非法占有、拒不退还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对方返还。
2.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认定要件和关键要素,严格区分不同罪名,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侵占罪等罪名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2026-01-02 19:3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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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里,和资金相关的非法侵占行为对应的罪名是侵占罪。认定侵占罪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首先是客体要件,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资金也属于财物。
2.客观要件有两种情况。一是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比较大还拒不退还;二是把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里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
3.主体要件方面,犯罪主体得是年满十六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开始持有资金是否合法,比如基于委托保管等关系合法持有;有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像擅自转移、挥霍资金;权利人要求退还或交出时是否拒绝;数额有没有达到当地规定的较大标准,一般是五千元到一万元以上。
6.要注意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它们的核心区别是,侵占罪是先合法持有资金,后来转为非法占有,而盗窃罪和诈骗罪从一开始就是非法获取财物。

2026-01-02 18:5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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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资金相关的非法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需满足四个要件。客体上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资金作为财物受此保护。
(2)客观方面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二是把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中的资金非法占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
(3)主体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要有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
(4)认定关键在于资金初始持有合法性、是否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经要求后是否拒不退还或交出以及数额是否达标。还要区分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是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而后两者自始非法获取财物。

提醒:若涉及资金被非法侵占,要留意初始持有情况、留存要求对方退还的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6:57: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认定侵占罪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侵占罪数额较大是多少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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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3 348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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