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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损害赔偿需满足哪些条件

张* 陕西-延安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02 07:01:55 490人阅读

请求损害赔偿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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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先确认是否有侵权行为,留意行为是主动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
(二)收集损害事实的证据,如人身伤害的医疗记录、财产损失的发票、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明等。
(三)分析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可通过专业人士辅助判断。
(四)判断是否属于无过错责任情形,若不属于,要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02 11: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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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请求损害赔偿一般需满足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这四个要件,特殊侵权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认定。
法律解析: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中,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侵权行为涵盖作为与不作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损害事实必须是受害人实际遭受的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且具有可确定性与现实性。因果关系表明损害结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为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无过错责任情形下,无需证明行为人过错。对于特殊侵权,因其有别于一般侵权,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损害赔偿。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判断,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09:4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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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损害赔偿一般需满足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这四个要件。特殊侵权则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认定。
2.具体而言,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涵盖作为与不作为;损害事实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人身、财产或精神等方面的实际损害,且需具有可确定性与现实性;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二者存在客观联系;行为人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但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下,无需证明行为人过错。
3.解决措施和建议:在遇到可能的侵权损害赔偿情况时,首先要及时收集和固定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对于过错的认定,若不属于无过错责任情形,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同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具体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准确判断是否满足损害赔偿要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08:5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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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请求损害赔偿,得满足一些条件。首先得有侵权行为,也就是有人做了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事,不管是主动去做,还是该做却没做。
2.还得有损害事实发生。这就是说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身体受伤了、财产有损失了,或者精神上受到伤害了,而且这些损害是能确定的、真实发生的。
3.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得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它们之间是有客观联系的。
4.行为人得有过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不小心的。不过有些情况就算行为人没过错也得担责,像产品有缺陷导致人受伤、环境污染让人受损这些,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上面说的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条件,要是特殊侵权,就得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2026-01-02 07:2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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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行为是请求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它涵盖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只要是对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都在此列。
(2)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关键,受害人必须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如人身、财产或精神等方面的实际损害,且这种损害要具有可确定性和现实性。
(3)因果关系要求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
(4)行为人过错通常也是必要的,不过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下,如产品缺陷、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特殊侵权的认定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

提醒:
在请求损害赔偿时,要准确判断符合哪些构成要件。特殊侵权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02 07:12:09 回复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什么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什么条件?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受理。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什么条件?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受理。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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