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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事故认定责任书后是否可更改

潘* 广西-防城港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02 03:20:02 334人阅读

协商事故认定责任书后是否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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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的专业认定文书,协商后更改需满足特定条件。当事人需通过协商或自行收集新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才具备更改的可能。

(2)更改事故认定书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向作出原认定的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交管部门受理后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二是在涉及该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书确有问题,将不把其作为定案依据。

(3)若无充足的新证据或合理理由,事故认定书一般不会被更改。交管部门作出认定书时已基于当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专业判断,协商本身不能直接推翻原认定,必须有实质证据支撑异议主张。

提醒:
当事人若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及时收集有效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或在诉讼中积极举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或错过时效导致无法更改认定书,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6-01-02 08: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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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后若想更改事故认定书,需收集新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这些证据可以是协商中发现的新证人证言、物证或其他能推翻原认定的材料。

(二)向作出原认定书的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中要说明原认定书的问题,并附上收集到的新证据。

(三)若复核未成功,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若发现认定书确实存在错误,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6-01-02 07:0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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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一成不变,若当事人协商后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可向出具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需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提交,相关部门受理后会重新核查内容。

也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法院发现认定书有误,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但缺乏充分证据和理由时,通常不会轻易更改。

2026-01-02 06:0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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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协商后事故认定责任书有可能更改,但需提供新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存在问题并通过合法途径申请。
法律解析:
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作出的认定。若当事人通过协商获取新证据,能证明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可通过两种方式尝试更改。一是向作出原认定的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交管部门受理后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二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法院经审理发现认定书确有错误,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不过,若无充足证据和合理理由,事故认定责任书一般不会被更改。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05:4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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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后事故认定责任书存在更改的可能,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通过合法途径申请。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作出的认定,若当事人通过协商后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可通过复核申请或民事诉讼异议两种方式尝试更改。

1.向作出原认定的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申请,交管部门受理后会对事故相关事实、证据及适用依据进行审查,确认原认定书是否存在问题。

2.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异议。若因交通事故引发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经审查后若认定原认定书确实存在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将不会把其作为定案依据。

3.需准备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理由。若无新的有效证据或合理依据支撑,仅通过协商本身不足以让事故认定书更改,原认定结果一般不会轻易变动。

2026-01-02 05:02:57 回复

可以申请复核,可以申请调解。到无法找交警大队更改。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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