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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持离婚协议效力多久

刘** 安徽-蚌埠 离婚咨询 2026.01.01 07:54:00 477人阅读

法院主持离婚协议效力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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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主持达成的离婚协议以调解书形式呈现,自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后持续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永久法律拘束力,其效力不会因时间推移自然失效。

1.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严格按照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约定。

2.若一方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直接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采取措施督促义务方履行,确保权利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该离婚纠纷,法院不会再次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提出的起诉,除非存在新情况或新理由,这进一步巩固了调解书效力的稳定性和终局性,避免纠纷反复处理。

2026-01-01 14: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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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经法院主持达成的离婚协议以调解书形式呈现,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2)生效的调解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需严格按照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违反约定内容。

(3)若一方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权利主张。

(4)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调解书生效后,针对同一离婚纠纷,法院不再受理相关诉讼,除非存在新情况、新理由。

(5)调解书生效后效力持续有效,无期限限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长期约束作用。

提醒:
调解书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需变更调解书内容,需提供新情况新理由并通过合法程序处理。

2026-01-01 13:0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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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生效前,任何一方均可反悔,调解书不具有约束力。

(二)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重新起诉。

(三)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具有终局性。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除出现新情况或新理由外,法院不再受理双方就同一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二)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6-01-01 11:1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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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会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需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

若一方未按调解书内容执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其履行相关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除出现新情况或新理由外,法院不再受理同一离婚纠纷,其效力将持续有效。

2026-01-01 10:0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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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经法院主持达成的离婚调解书生效后永久有效,对双方具有持续法律拘束力。
法律解析: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效力:一是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需严格按照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该离婚纠纷,若无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会再次受理。因此,这份经法院确认的离婚调解书从生效起效力持续有效。若你对离婚调解书的效力认定、义务履行或强制执行等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09:28: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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