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罪的情况下,被害人被骗取的财产可能早先已经由行为人实际掌控,然而,其获取该财富的非法途径却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来实现,进而明显区别于侵占罪。
因此,如何准确地区分侵占罪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大部分时候并不会构成太大难题,最关键的差异在于,两种犯罪形式对于他人财产转移至行为人手中的具体过程具有截然不同的特点。
举个例子来说,诈骗罪往往是行为人利用谎言或者故意掩饰真相的手法,让受害者陷入混乱和困惑,进而“自愿地”把物品交出,或者交给行为人指定的第三方;
而在侵占罪的案例里,受害人之所以把物品交付给行为人,完全基于他们对行为人的深深信赖,并非由于行为人运用各种手段大胆地误导和迷惑他们,导致他们错误地把握了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其次,当受害者并非因为遭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主动将自己的财物委托给行为人时,即便行为人为了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而编造出虚假理由欺骗受害人,比如谎称自己暂时代管的财物已遭受失窃或抢劫,并且拒绝返还,仍应当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量刑,而非诈骗罪。
相反地,如果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据这些物品,使用诸如虚构事实等手法欺骗或诱导受害人,使其信任并将物品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那么这样的行为理应被认定为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