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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不是物权协议

简** 广西-北海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30 12:00:30 333人阅读

买卖合同是不是物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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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合同性质,明确权利义务边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出卖人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需支付价款,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二)完成法定公示才能取得物权。购买不动产时,签订买卖合同后需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才转移。购买动产时,需完成交付,所有权才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5-12-30 17: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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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核心是在双方之间建立义务关系,比如一方需交付物品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需支付价款,仅产生债权层面的约束效力。

物权协议则直接作用于物权变动,协议生效后就能直接实现物权的设立、转移等变化,无需额外步骤即可改变物权归属状态。

两者功能不同,买卖合同无法直接让物权变动,需完成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才行,比如房屋买卖需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才真正转移。

2025-12-30 16:1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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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买卖合同不属于物权协议,本质是债权合同,仅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属于债权合同范畴。其核心功能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即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物权协议则不同,它是直接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物权的协议,生效后会直接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买卖合同的生效仅产生债权效力,若要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还需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例如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办理登记手续。以房屋买卖为例,签订买卖合同后,只有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才会转移给买受人。若你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或物权变动的具体要求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12-30 15:3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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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物权协议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本质区别。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旨在确立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物权协议则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1.买卖合同的债权属性。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本质是债权合同。该合同仅在双方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即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但合同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2.物权协议的物权变动属性。物权协议是直接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物权的协议,协议生效即可直接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无需借助额外的公示程序。

3.买卖合同与物权变动的关联。买卖合同仅产生债权效力,若要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需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例如房屋买卖中,签订合同后需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才正式转移;动产买卖则需完成交付,所有权才发生变动。

2025-12-30 14:5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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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本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履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需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围绕债权债务展开,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2)物权协议的核心功能是直接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物权,协议生效即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买卖合同仅产生债的效力,若要实现物权变动,需额外完成法定公示程序,如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等。

(3)以房屋买卖为例,签订买卖合同后,即使合同合法有效,若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仅享有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的债权请求权,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有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此时物权变动才完成。

提醒:
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办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续,避免标的物被他人主张权利而遭受损失。不同标的物的物权变动要求不同,建议根据具体交易类型咨询专业人士确认所需流程。

2025-12-30 13:53: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财产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人):,,岁,族,人,身份证号:乙方(受让人):,,岁,族,人,个体业主,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精神,为确保实现各自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财产说明。二、财产交付乙方,乙方的义务。三、甲方之前的财产债务问题。四、乙方接收之后的财产债务问题说明。五、甲方保证采取切实措施为乙方办妥门市部和制作部商铺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所需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六、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有瑕疵,须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以能补偿乙方为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如乙方无正当理当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以能补偿甲方为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七、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保证全面切实履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双方同意交由人民处理。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转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空运货物运输协议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航线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2.货名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3.2.1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3.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3.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3.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3.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3.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3.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4.总则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5.提单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6.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7.变更、解除7.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7.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7.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7.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8、其他约定:8.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8.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8.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8.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10、乙方开户银行:,帐号:,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11.合同有效期受限于本合同第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12.违约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1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1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1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1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13.其它1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1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1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1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1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1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公章)乙方:公司(公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签约人:签约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甲方(债权出让人):乙方(债权受让人):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某某公司拖欠甲方款共计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2、乙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承担民事责任(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四、违约责任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五、其他规定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地址:地址: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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