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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下车位费归谁

余*** 上海-松江区 物业纠纷咨询 2025.12.30 03:18:34 489人阅读

民法典地下车位费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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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独立拥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出售、附赠或出租所得的费用归开发商所有。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设置的车位,收取的费用扣除合理运营成本后,归属全体业主。这些费用通常会补充到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使用。

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平时的使用收益归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是投资者,收益归开发商;如果业主分摊过建设成本,收益则归全体业主共有。

2025-12-30 07: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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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地下车位费的归属需根据车位的所有权或性质分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地下车位费的归属需结合车位的所有权或性质判断,具体分为以下情形。1若车位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将车位出售附赠或出租,收取的车位费归开发商。2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这类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得车位费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共有,通常会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方式。3若小区地下车位是人防工程改造的,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获取收益,若开发商是投资者,收益归开发商;若小区业主分摊了建设成本,收益应归业主共有。若您对小区地下车位费的归属存在疑问,或想明确具体车位的性质及收益分配细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30 06:2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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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费的归属需根据车位的产权或使用性质分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车位对应不同的收益归属主体。

1.开发商享有产权的车位,车位费归开发商。若地下车位的产权明确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依法对车位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由此产生的车位费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2.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若车位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该类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车位费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应归业主共有。通常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使用方式。

3.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收益归投资者。若地下车位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获取收益。若开发商是人防工程的投资者,车位费收益归开发商;若业主分摊了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则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2025-12-30 06:0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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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置该车位,由此收取的车位费归开发商所有。

(2)若地下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该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车位费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通常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使用方式。

(3)若地下车位是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平时的使用管理及收益归属需根据投资者身份确定。若开发商是该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收益归开发商所有;若小区业主分摊了该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收益则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提醒:
业主若对地下车位费归属存在争议,可先核实车位的所有权或投资主体信息,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权益,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2025-12-30 05:4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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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处置车位,收取的车位费归开发商。

(二)若地下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这类车位属业主共有,收取的车位费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方式。

(三)若地下车位为人防工程改造而成,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收益。若开发商是投资者,收益归开发商;若业主分摊建设成本,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5-12-30 05:09: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第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第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有档案记载第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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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8 213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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