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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胜诉后,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王* 湖南-邵阳 股权咨询 2025.12.29 12:15:04 488人阅读

股权确认胜诉后,能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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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确认胜诉后对方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胜诉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股权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配合办理股权登记等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胜诉方需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保障判决落实。若涉及变更公司股东登记,法院可要求公司协助执行,将股权登记至胜诉方名下。若遇到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具体执行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12-29 17: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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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胜诉后,若对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股权确认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配合办理股权登记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时,胜诉方有权通过申请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需遵守期限与管辖规定。胜诉方应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执行程序。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常见措施包括查询对方财产状况、冻结相关账户、划拨对应款项等,通过这些手段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保障判决内容得到落实。

涉及股权登记变更时可要求公司协助执行。若判决内容包含将股权登记至胜诉方名下,法院会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需依法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胜诉方的股权权益得到实际确认。

2025-12-29 16:4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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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权确认胜诉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配合办理股权登记等义务的一方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时,胜诉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通常为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逾期可能导致权利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

(3)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可选择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4)法院受理申请后会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以保障判决内容落实。

(5)若涉及变更公司股东登记,法院可要求公司协助执行。直接将股权登记至胜诉方名下,无需对方主动配合。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时需准备生效判决文书等相关材料,不同案件的执行场景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12-29 14:5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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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申请执行的期限和管辖法院。胜诉方需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避免因超过期限丧失申请权利。

(二)了解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根据具体情形采取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若需变更股权登记,法院会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配合将股权登记至胜诉方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025-12-29 14:3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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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诉讼胜诉后,若对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需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提出,可选择最初审理案件的法院,或与该法院同级、对方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采取查询财产、冻结账户、划拨款项等措施,确保判决内容得到实际执行。

若需要变更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法院可通知公司配合办理手续,将对应的股权登记至胜诉方名下。

2025-12-29 13:02:29 回复

对债务人的股权价值的确定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评估,这就涉及时点确定的问题,不同时间段的股权价值就可能不同,有时甚至差别很大。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其投资人的投资价值显然不同,更有甚者,在人民执行债务人股权的时候,该等股权所在企业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地步,从某一个时间段上,没有净资产的企业对于投资人来说,该项投资实际上已经亏空。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绝对地说投资人的投资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因为企业的盈亏除受历史条件、自然因素、政策因素的影响之外,更重要的还取决于该企业管理决策层的管理水平与管理的,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很可能随着历史条件、政策因素的变化以及管理能力的提高,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人民在执行该类案件时不仅应当考虑申请执行人当时能够获得的补偿,也应当考虑未来某一段合理时间内,申请执行人能否就该项股权获得补偿,要考虑到企业的变化因素。在关于抵债股权的价值确认上,作为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必然会出现讨价还价的问题,对股权价值的确认也会出现争议。尤其对一个资不抵债企业投资人投资价值的确认上,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会更大,因为申请执行人必然会认为该股权已没有实际价值,它实际上什么都没有得到;而债务人则可能称企业的资不抵债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现象,在不久的一段时间内它将产生巨大的利润。正是因为这一争议的存在,在确定股权转移时点的时候,不能只受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的限制,评估基准日只是中介机构选择使用有关会计资料所确定的一个时点,它不能全面说明该股权在未来的增值或贬值情况;同时人民还应当分别征询申请执行人以及债务人的意见,并结合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市场前景、发展潜力等无形因素,综合确定该部分股权的价值。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家或机构对该类企业的增值能力进行估价,以做到公平、公正。当然,对于某些虽不属资不抵债,但行业前景一般、没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不能单纯以该企业的账面价值草草结案,也要考虑股权的贬值因素。以上所述并非指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没有协商确定股权受让价值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协商自定涉案股权的价值,而不必经过资产评估。这实际上是一种和解程序,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加以干涉。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之主要问题--划转股权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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