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另行起诉财产纠纷案件时,通常需要重新提供相关财产证据,这是支撑自身主张、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1.针对离婚诉讼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时,需重点提供证明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具体包括财产的来源说明、取得时间证明、购买或取得凭证等材料,以此证实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2.若对已分割的财产存在异议,比如认为分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需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例如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沟通录音,或者能体现自身受到胁迫的相关材料等,以此支持撤销或变更原有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3.无论哪种情况,都应遵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前梳理并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1)离婚后另起诉财产纠纷时,若涉及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购买凭证等材料,以此说明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2)若对已分割的财产有异议,比如认为分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需提供能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比如相关的书面记录、沟通内容或其他可证实欺诈胁迫行为存在的材料。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财产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需重新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支持自身主张,难以维护合法权益。
提醒:
离婚后财产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若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或对证据要求不明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一)若主张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供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具体包括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明,如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明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还需提供财产现状的证据,如房产证、银行账户明细、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明财产实际存在且未被分割。
(二)若对已分割的财产有异议,认为分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需提供能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例如分割财产时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或者能证明一方在分割时违背真实意愿的书面材料、第三方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单独发起财产纠纷诉讼时,当事人需要重新准备相关证据。这类诉讼通常针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或是对已分割财产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与之前的离婚诉讼不直接关联。
具体举证需分两种情况:若主张某财产属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需提供来源、取得时间、购买凭证等材料证明归属;若认为已分割财产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需拿出能证实这些行为的证据,比如沟通记录或第三方见证材料。
充分的证据是此类诉讼胜诉的关键,直接影响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当事人需认真收集和整理相关材料。
专业解答在婚姻期间,如发现对方隐匿、挪用、出售或损坏夫妻共有财物,或制造虚假债务企图侵吞财产,需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故意行为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将受到少分或不分的处罚。即使离婚已定,受害者仍有权在发现新证据后再次诉诸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解析 离婚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解析 离婚后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 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 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夫妻遗产的处理: 在夫妻一方去世时,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才是遗产。 去世一方的一半财产份额为遗产,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额归在世一方自己,且按法定继承规定,在世一方还要参与去世一方的遗产分割。 离婚诉讼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律师解析 离婚后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 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 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夫妻遗产的处理: 在夫妻一方去世时,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才是遗产。 去世一方的一半财产份额为遗产,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额归在世一方自己,且按法定继承规定,在世一方还要参与去世一方的遗产分割。 离婚诉讼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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