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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则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说明解除理由并提出维权主张;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需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准备仲裁申请书双方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更清晰地了解自身权利边界和最优维权路径。
2025-12-29 11: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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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既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主张支付相应赔偿金。
1.优先与公司协商解决。主动与公司沟通,要求其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若确认属于无故解除,可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若不愿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协商不成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公司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准备仲裁申请书、双方身份信息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法院对争议事项作出最终裁决。
2025-12-29 09: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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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与公司协商维权。劳动者可主动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若确认属于无故解除,可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或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
(2)明确赔偿金计算标准。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协商不成时的行政投诉途径。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4)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时需准备仲裁申请书、双方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5)诉讼途径。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解除通知等证据材料,以便在协商、投诉或仲裁诉讼中有效举证;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9 07:4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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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司协商维权。主动与公司沟通,要求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解除依据,可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无果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说明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公司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申请仲裁的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具体内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25-12-29 07:2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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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先与公司沟通,要求对方说明解除原因;若确认属无故解除,可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若沟通无果,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需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交,需准备仲裁申请书、双方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材料。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06:48: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