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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了,还可以起诉对方吗

曹* 湖南-娄底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2.27 10:04:42 415人阅读

合同解除了,还可以起诉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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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依然有权就合同相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权利不会因合同解除而消失。合同解除仅终止双方在合同中的履行义务,但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合同存续期间或解除后产生的未清结争议。

1.明确可起诉的争议类型。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可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若合同解除后,一方未按约定返还财产、结算款项,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

2.注意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准备充分的起诉材料。起诉时需提交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比如合同原件、违约行为的证明材料、款项往来记录等,以提高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概率。

2025-12-27 15: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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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合同解除仅终止双方在合同中的履行义务,但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解除前的违约行为、解除后的后续义务履行问题,仍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若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守约方可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即使合同已解除,该主张仍受法律支持。

(3)合同解除后未清结事项可通过诉讼解决。例如,合同解除后,一方未按约定返还财产或结算款项,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

(4)起诉需符合法定条件并注意时效。起诉时需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时提供证据支持;此外,应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提醒:合同解除后若存在未解决的争议,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不同案情对应的法律解决方案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15:2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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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就合同相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解除仅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双方因合同产生的未解决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若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守约方有权起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些请求不会因合同解除而丧失。

(三)合同解除后,若存在未清结的事项,比如一方未按约定返还财产、结算款项,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这些义务。

(四)起诉时需注意诉讼时效,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导致权益无法保障。同时,起诉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12-27 13:3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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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就合同相关争议向法院起诉,合同终止不影响司法救济的权利行使。

若合同因一方违约被解除,守约方有权起诉违约方承担责任,比如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若一方未按约定返还财物或结清款项,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这些义务。

起诉时需注意法定诉讼时效,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起诉讼要有明确的诉求、具体的事实理由,同时需准备相关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

2025-12-27 13:0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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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有权就合同相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不受影响。即使合同已解除,若存在未清结的权利义务,比如一方未按约定返还财产、结算款项,或违约方未赔偿守约方损失等情况,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需要注意的是,起诉需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且需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证据支持。如果您遇到合同解除后对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诉讼思路和证据准备要点,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1:27: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二、约定解除;三、协商解除。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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