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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租户,房屋租赁给承租方,房租按年度支付。每年租金10000元及物业费1400元,合计11400元。承租方这是第三个年度续租期,前二期租金均己陆续给付并到期履行合同,今年第三年房租也交付了,现承租方居住二个月要求退房,出租方口头协商同意退房,扣除了二个月的房租,余下的钱均退还给承租方,但还欠还承租方2500元没给付承租方。我想请问律师我方要不要扣除承租方违约金。
这得看租赁合同里有无约定违约金条款。若有,按约定执行,可扣除违约金;若没有,口头协商时也没提及,扣除违约金就缺乏依据。现在你们已协商退房并退款,若没提违约金,再扣除可能引发纠纷。解决方案是和承租方再沟通,说明合同约定情况,若有约定且对方认可,可扣除;若对方不认可且无约定,就把剩余2500元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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