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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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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租房怎么办

刘* 天津-汉沽区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2.26 12:27:56 361人阅读

夫妻一方擅自出租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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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租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出租行为无效。
(2)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租赁权,即不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另一方主张出租行为无效可能无法完全得到支持。
(3)另一方维护权益可先与擅自出租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出租行为无效和第三人腾退房屋。
(4)维权时需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第三人对房屋真实情况知晓与否的证据等。

提醒:
维权时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26 17: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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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一方擅自出租夫妻共同房屋的情况,可先尝试与擅自出租方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出租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若协商没有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出租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腾退房屋。
(三)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房屋产权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以及能证明第三人是否知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5-12-26 16:4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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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擅自出租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主张出租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权(不知是共同财产、付合理对价且实际使用)时,主张可能受限。
2.想维权,可先和擅自出租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协商无果可起诉,请求确认出租无效、第三人腾房。
3.维权要收集证据,像房屋产权、夫妻关系证明,以及第三人是否知晓房屋情况的证据。

2025-12-26 14:4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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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方擅自出租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另一方有权主张出租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权时,另一方主张可能无法完全获支持,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租房屋,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另一方有权主张出租行为无效。然而,若第三人不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就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另一方主张可能受限。若另一方想维护权益,可先与擅自出租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出租行为无效、第三人腾退房屋。诉讼时需收集房屋产权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第三人知晓房屋真实情况的证据等。若遇到此类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3:3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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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擅自出租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通常有权主张出租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权时,另一方主张可能受限,善意取得需满足不知是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且实际占有使用等条件。
2.若另一方要维护权益,可先与擅自出租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出租行为无效并让第三人腾退房屋。
4.维权过程中要注重收集证据,像房屋产权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第三人对房屋真实情况知晓与否的证据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2:54:09 回复

这些问题非常的棘手,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高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氦饥份渴莓韭逢血抚摩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反复论证后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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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4 14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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