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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授权后授权人是否拥有权力

郎* 广西-南宁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5 18:18:58 439人阅读

给予授权后授权人是否拥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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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给予授权后通常仍保留部分权力,并非完全丧失相关权力,具体保留的权力内容和程度因授权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时存在基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

1.一般授权模式下,授权人虽向被授权人让渡部分事务处理权,但仍对被授权人的行为享有监督、指导及最终决策的权力,可随时了解事务进展情况、纠正不当操作,必要时还能依法撤销授权。

2.特别授权模式下,被授权人在特定范围内拥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但授权人仍需对授权事项的整体结果负责,且在授权事项出现重大调整、即将结束等关键节点享有最终决定权。

3.若授权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授权人在特定期间内完全让渡权力且无任何保留,则授权人在此约定范围内暂时失去行使相关权力的资格。

2025-12-25 19: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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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授权行为本质是授权人将部分权力授予被授权人行使,但授权人并非完全丧失相关权力,仍保留一定控制权。

(2)一般授权中,授权人让渡部分事务处理权后,仍可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拥有最终决策权,可随时了解事务进展、纠正不当操作,必要时还能撤销授权。

(3)特别授权下,被授权人在特定范围内享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但授权人仍需对授权事项整体负责,且在授权事项重大调整、结束等关键节点拥有决定权。

(4)若授权合同有明确约定,授权人在特定期间完全让渡权力且无保留,则授权人在该约定范围内暂时不具备行使对应权力的资格,需按合同约定执行。

提醒:
授权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力范围及保留条款,避免因权力边界模糊引发纠纷;若需完全让渡权力,需在合同中清晰写明相关限制条件及期限,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025-12-25 19:1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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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授权情形下,授权人虽让渡部分事务处理权,但仍保留监督、指导及最终决策权。可随时了解事务进展情况,纠正被授权人的不当行为,必要时能够撤销授权。

(二)特别授权情形下,被授权人在特定范围内有相对独立决策权,但授权人仍对授权事项整体负责,且在授权事项重大调整、结束等关键节点拥有决定权。

(三)若授权合同有明确约定,授权人在特定期间完全让渡权力且无保留,则在此范围内暂时丧失行使权力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

2025-12-25 18:5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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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本质是授权人将部分权力转交他人行使,但授权人不会彻底失去对应权力,通常仍保留一定控制权。

如果是一般授权,授权人虽让渡部分事务处理权,却能监督指导被授权人的行为,随时了解进展、纠正不当做法,必要时可收回授权,对事务拥有最终决策权。

若是特别授权,被授权人在指定范围内可相对自主决策,但授权人需对整个事项承担责任,在事项重大调整或结束等关键节点仍有决定权。

不过,若授权合同明确约定,授权人在特定期间完全交出权力且无保留,那么在此范围内,授权人暂时无法行使对应权力。

2025-12-25 18:3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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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给予授权后授权人通常仍保留一定权力,仅在授权合同明确约定完全让渡权力的情况下暂时丧失对应范围内的权力行使资格。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授权行为本质是授权人将部分权力授予被授权人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人并非完全丧失权力。一般授权情形下,授权人对被授权人有监督指导及最终决策权,可随时了解事务进展纠正不当行为,必要时可撤销授权。特别授权情形下,被授权人在特定范围有相对独立决策权,但授权人仍对授权事项整体负责,且在重大调整或结束等关键节点有决定权。仅当授权合同明确约定授权人在特定期间完全让渡权力且无保留时,授权人才暂时无对应范围内的权力行使资格。若对授权中的权力划分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权利义务。

2025-12-25 18:33:06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由于涉及人体健康,因而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通过核裂变、核聚变等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不宜公开,各国大多对此类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讲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由于涉及人体健康,因而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通过核裂变、核聚变等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不宜公开,各国大多对此类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讲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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