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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犯罪故意下多次诈骗,遵循数额累计原则。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诈骗,不论每次数额是否达立案标准,各次数额相加认定犯罪总额。
2.非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多次独立诈骗,分别判断每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数额累计,未构成犯罪的不累计,但可作量刑情节。
3.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再累计,多次诈骗中主动退赔部分计算时依法扣除。
2025-12-25 07:0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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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罪数额累计认定遵循同一犯罪故意下多次诈骗数额累计原则;非基于同一故意的独立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累计,未构成犯罪的不累计但作量刑情节,已处理数额不再累计,主动退赔部分依法扣除。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诈骗罪数额认定上,若行为人基于同一诈骗故意在一定时期连续多次实施诈骗,不管单次数额是否达立案标准,都要将各次数额相加认定犯罪总额。而对于非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多次独立诈骗行为,需分别判断每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数额累计,未构成犯罪的虽不累计入犯罪数额,但会作为量刑情节考量。同时,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会再次累计,多次诈骗中主动退赔部分在计算数额时会依法扣除。如果遇到与诈骗罪数额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5 05: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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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数额累计认定需区分不同情况。基于同一犯罪故意,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诈骗,不论单次是否达立案标准,各次数额相加认定犯罪总额。
2.若多次诈骗并非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属独立行为,则分别判断每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数额累计,未构成犯罪的不累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
3.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再累计,多次诈骗中主动退赔部分计算时依法扣除。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人员应准确判断诈骗行为是否基于同一犯罪故意,严格审查每次诈骗行为的独立性。对于已处理数额和退赔部分做好记录和扣除,确保犯罪数额认定准确公正,以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2025-12-25 04:3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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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同一犯罪故意下,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不管每次诈骗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都要将各次诈骗数额相加来认定犯罪总额。这体现了对基于同一故意的诈骗行为整体危害性的考量。
(2)若多次诈骗行为并非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属于独立的诈骗行为,要分别判断每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数额累计,未构成犯罪的不累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这遵循了罪责相适应原则,对不同性质的诈骗行为区别对待。
(3)已被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能再次累计计算,避免重复评价。
(4)多次诈骗中主动退赔部分,计算数额时依法扣除,这是对行为人积极弥补损失行为的合理考量。
提醒:
涉及诈骗案件计算数额时,要准确判断行为是否基于同一犯罪故意,注意已处理数额和退赔数额的处理。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02:4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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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犯罪故意下,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诈骗,不管每次数额是否达立案标准,将各次数额相加认定犯罪总额。
(二)非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独立诈骗行为,分别判断每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数额累计,未构成犯罪的不累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
(三)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再累计计算。
(四)多次诈骗中主动退赔部分,计算数额时依法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12-25 02:41: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