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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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该标准一般构成诈骗罪。不过各地可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2)即便诈骗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若通过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方式,以数量累计达到相应标准,会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法律不仅关注诈骗金额,也重视诈骗行为的规模和影响。
提醒:
实施诈骗行为后果严重,无论是否达到数额标准,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不同地区对诈骗数额认定有差异,遇到相关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个人而言,要了解当地关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实施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在日常活动中,不要随意发送大量诈骗信息或拨打大量诈骗电话,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数量累计达到规定也会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若发现有人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一般会构成诈骗罪。各地区可结合自身经济社会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
2.实施诈骗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以数量累计达到对应标准,会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结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通常构成诈骗罪,各地可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通过发送五千条以上诈骗信息、拨打五百人次以上诈骗电话等数量累计达到相应标准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罪的认定有明确的数额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诈骗金额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旦达到这个标准,就构成了诈骗罪。不过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差异,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同时,如果诈骗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通过发送大量诈骗信息、拨打众多诈骗电话等方式,以数量累计达到相应标准,同样会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诈骗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严谨性。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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