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若想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该请求,不能分开提交。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若既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损害赔偿,之后可单独就赔偿起诉;一审未提而二审提出的,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二审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一并裁判。
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完离婚手续后,无过错方依据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会受理;但若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
结论: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机需根据其诉讼身份及离婚方式确定,不同情形下有明确的法律要求。
法律解析: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若要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若不同意离婚且未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若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相关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涉及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请求的提出时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主张损害赔偿,需根据自身诉讼角色和离婚场景选择正确的提出时机,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同时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在离婚诉讼之外单独提出该项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时,若不同意离婚且未主张损害赔偿,可在之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若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可一并作出裁判。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不得单独或延后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时,若不同意离婚且未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之后就该请求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如果双方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判。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如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该请求。
提醒: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严格遵循法定的提出时间和程序,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具体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自身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若想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时,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主张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时,一审阶段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阶段提出的,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需要另行起诉。如果双方都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可以一起裁判。
(四)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无过错方若想主张损害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四)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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